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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确定审核
发布时间:2007-12-21 字体: [ ]

梅河口市招商引资确认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梅河口市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考核认定的质量,更好地深入落实《梅河口市“项目开发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做好《2007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招商引资暨项目开发建设年取得实效,根据《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梅河口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年度内到位资金进行确认。
  第二条到位资金是指年度内引入有形的资金、实物和无形的技术、商标、专利权。分境外资金和域外资金本市资金三类,包括捐赠、用于项目建设上的贷款和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等类型
                   第二章 关于境外资金界定
  第三条境外资金是指来自国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金,包括直接利用外资、间接利用外资和捐赠资金。
  第四条直接利用外资是指国外企业法人在我市兴办独资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所投入的资金。其确认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第五条间接利用外资是指我市企业利用各类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及用其引进技术、设备等。其确认以中外双方签定的贷款、技术、设备等商务合同为准。
  第六条捐赠是指国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其确认以银行进帐单为准。
                    第三章 关于域外资金界定
  第七条域外资金是指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外),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一切法人、自然人对本市的投资,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各类项目资金。
  第八条投资是指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入梅河口境内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债权转股权以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本。
第九条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部门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的国债资金、各类基金、拨款、专项贷款及补贴、贴息等。
                   第四章 关于本市资金界定
第十条梅河口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法人、自然人投入到生产型、科技型、农业开发型、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民间资金列入考核范围
第五章 域内外资金、项目确认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事符合下列项目的予以确认。
  1、技术先进项目;
  2、出口创汇项目;
  3、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4、社会公益性项目;
  5、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一般生产加工型项目;
  7、第三产业项目;
  8、房地产开发等;
  9、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可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投入到企业的资金,总投资额在50万以上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确认。
  l、买断企业投入的职工安置费用、补交养老保险费用、偿还的特殊债务;
  2、企业买断者或租赁者投入的检修设备、购置原燃材料、添置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维修厂房等启动生产资金、根据生产规模核定的流动资金;
    3
、股份制企业吸纳的域外股金及债权转股权的股份;
  4、组建集团、划转经营、兼并联合和域外租赁者新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第十三条捐助和馈赠额50万元以上,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以货币形态进行投资,凭开户行进帐单、资金到位证明和投资者身份证明、双方协议(合同)进行确认。外币按国家当日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第十五条以实物形态进行投资,凭会计凭证或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双方协议(合同),经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销售市场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凭国家指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双方签定的有效合同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域内外投资者在本市境内兴办的种植、养殖型的一般性农业开发项目,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现场考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因工作关系引进的无需偿还的资金,包括争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国债资金、专项拨款、补贴、贴息的资金及直接投资等,投入到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建设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由引资单位出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进帐单、财政部门认定证明,经现场查验后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新办营业执照的域外投资企业,除按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要求提供确认材料外,还应出具发改局、经济局的立项批复,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来料加工、来样(图)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当年完成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原料价格计算招商引资额,凭结算单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为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实地查验后,凭贷款合同、开户行进帐单、会计凭证进行认定。外币按国家当日牌价折算
  第二十二条以下资金情况不予确认。
  1、本市各专业银行所发放的短期拆借贷款;
  2、受域外单位委托代售的商品;
  3、用于抵顶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4、域内外经营者运进的商品及为销售商品在域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5、域内外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6、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7、市内企业翻牌后,以域外投资者身份,在原地点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项目;
                       第六章
  对于一个或多个引荐单位和项目载体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为了避免出现重复上报和统计的情况,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确认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其人、财、物归市行业主管部门直管的,引资额确认计入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已明确引荐单位的域外投资项目和引进的域外资金,引资额计入引荐单位。引荐单位与项目载体发生争执的,引资额70%计入引荐单位,30%计入项目载体单位;引荐单位为两家且发生争执的,50%计入主要引荐单位,20%计入次要引荐单位;特殊争议情况的,由招商引资办公室予以裁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为最终裁决机构。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或其它部门单方争取的资金,计入主要争取部门;共同争取的,各按50%分配;以财政部门为主的,其它部门为辅的,应按73分配,反之,按37分配。
  第二十六条各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确认材料收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备案,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查验、通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实地考核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梅河口室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00七年三月十日


 
 
1、引进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基础设施型项目。实地查验后,凭项目建议书(或可研)、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会计凭证、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外方投资者身份证、国家商检或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其中投资社会公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相应政府的批准文件。境外投资的,以验资报告作为认定资金的依据。
2客商并购企业开办生产或经营型等项目,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资产转让合同和会计凭证予以确认。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实地查验后,以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3、客商投资兴建社会公益型项目,实地查验后,凭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会计凭证和银行有关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4、引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项目投资,需提交开发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纳税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外方投资者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工程决算报告。
    5、引进无形资产需提交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资合同、审批文件、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技术交易合同书,外方投资者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6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实地查验后,凭企业贷款申请、银行计划下达书、开户行进帐单、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凭证、双方协议(合同)进行认定。外币按国家当日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7、向上争取资金的认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国家或省正常拔付的专项资金以外,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的国债资金、各类基金、拨款、专项贷款及补贴、贴息等资金,争取的资金要落实到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
   
向上级争取的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申请报告、主管领导签字认同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有关凭证、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8、属无偿捐赠的资金,必须是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需提交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证明、凭银行进帐单、财政部门认定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会计凭证,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9、投资款以信用卡、储蓄卡汇出的必须提供资金汇出业务的“回执”复印件或传真件和汇入行“取款凭条”。“现金缴款单”不做为市外资金投资的证明材料。
   10、本考核办法中的“银行进帐单”为市外资金汇入市内投资企业的收帐凭证,必须注明汇款人名称、资金帐号、汇出银行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及资金帐号、资金用途、票据种类、经办人私章。市内资金的相互转帐不予认定。
   11、本考核办法中,除注明为传真件或复印件的, 要求提供的材料全部为原件。各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办理机关:招商引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5-4225677
房 间 号:千禧大街2008号政务中心476房间
联 系 人:曹永波

联系地址:梅河口市千禧大街2008号政务中心479房间 邮编:135000
主办单位:梅河口市商务局 技术支持:梅河口市信息产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