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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04-20 字体: [ ]

  
    一、税收政策
 
   (一)投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对投产后新增加的实缴增值税,第一年、第二年按10%扶持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对缴纳的增值税,第一年、第二年按15%扶持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对缴纳的增值税,第一年、第二年按20%扶持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扶持给企业。

   (二)投资设立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免税政策后,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二年内将县级留用部分全额扶持给企业,后三年将县级留用部分50 %扶持给企业,缴纳的其它税种按30%扶持给企业。
   (三)投资新建批发市场、餐饮服务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建设和经营期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均按实缴税额的30%扶持给经营单位。
   (四)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
   (五)投资购买国有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缴纳的契税、土地出让金(含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全部扶持给企业。
    二、土地政策
   (一)对投资者需要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供地。
   (二)投资者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交纳土地租金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含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给予20%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20%的优惠,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的全额。
    三、收费政策
投资者在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办理各种审批和登记等手续需要交给我市的各种收费,按《梅河口市收费优惠目录》,给予一定的减免,或采取即交即退办法给予优惠照顾。
    四、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生产项目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在资金全部到位后,按引进资金额的3%奖励给中介人,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二)投资或引进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各类批发市场项目,为其安排一名财政全额开资的工作岗位(要求具备基本条件),或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三)乡镇(街)引进新设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并落户在梅河口市区域内的,自投产之日起8年内,对实现的各种税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部奖励给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并由乡镇(街)实施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四)引进域外有偿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利息与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奖给中介人2%,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1%,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其差额一并奖励给中介人,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五)引进资金的非公职人员或引进资金与本单位职责无关的公职人员为我市引进无偿资金(含捐赠资金),按引进资金额的20%予以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上争取无偿资金超过上年实际完成额的,按超额部分的10%奖励给单位。以上两项奖励资金均由受益单位支付。
   (六)引进科技成果被域内企业采用,三年内按新增实缴税收2%予以奖励,奖金由市政府或乡政府支付。
    五、环境政策
   (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政务中心常年为投资者提供下列服务:
1、实行“一条龙”服务。对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到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都由投资服务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
2、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对投资项目涉及到各单位的收费,由市政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按《梅河口市收费优惠目录》核定,建设期间费用一次性收取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费。
3、实行“一站式”审批。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各种批件和证照,统一由投资服务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办理,申报材料齐备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所有手续。
   (二)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梅河口市荣誉市民”证书,投资者凭此证书,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投资者家庭成员要求在本市落户的,由投资服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免收各种费用。
2、投资者有子女上学的,优先安排就读,自愿择校,免收转籍费。
3、投资者在市宾馆投宿、租用会议室,均享受五折优惠。
4、对企业经营效益突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纪委治软办颁发“投资企业特别保护证书”,企业凭此证书,可以享受下列特别保护:
1、在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安排一名县级领导挂钩扶持和安排一名公安干警挂点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2、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期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市治软办批准,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罚款,杜绝向企业的各种摊派行为。
3、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经济纠分或受到侵害,司法机关予以优先立案,尽快查办、审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投资企业的个人和企业运输车辆,在我市区域内除肇事外,交警、交通、市容管理部门一律不准查扣和罚款。其中,投资者个人生活用车,经市政府批准免交本市范围内的过桥费。
   (四)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市长公开电话、投资服务中心和市治软办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投资企业的投诉做到随诉随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六、附则
   (一)在本优惠政策实施前,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给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继续生效。
   (二)对重大或特殊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
   (三)本优惠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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